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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高质量

作者:王卓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摘要:7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座谈会,要求以务实举措抓好《规则》学习宣传执行。

  7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座谈会,要求以务实举措抓好《规则》学习宣传执行。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方面,是统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规则》对派驻监督的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和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作出系统规定,是党中央给纪委监委和派驻机构定制度、立规矩、赋职权、明责任,对于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角色定位,是做好派驻监督的基础和前提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派驻监督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派驻监督是体现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监督。《规则》第4条规定了派驻机构开展工作需要遵循的原则,首要的就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这表明,派驻监督是党中央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监督功能的制度设计,其权威根本来自于党中央。

  派驻机构是派出它的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派出它的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规则》第12条明确规定,“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进一步明确了派驻机构和派出机关是一体的。

  具体来说,《规则》从两个层面对领导和管理作出明确。一个层面是,纪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一起研究工作。一个层面是,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规则》第13条还规定监督检查室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的6项日常工作,完善了对派驻机构指导联系的具体内容。

  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关系,要有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这一点在《规则》中得到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等等。这实际上进一步强调派驻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监督,要专司监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此外,《规则》还厘清了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纪检机构的关系。《规则》第18条要求派驻机构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并对推动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协调人员力量等作出规定。

  担起派驻监督职责使命,是做好工作的关键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承担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监督是打头阵、第一位的,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

  派驻监督必须始终坚守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不断提升监督实效,发挥好“探头”作用,把派驻监督这一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必须聚焦“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则》第23条规定了4项重点监督内容,结合实际进一步为派驻机构履行政治责任、强化政治监督指明了方向。

  政治监督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没有离开政治的业务,也没有离开业务的政治。加强政治监督要透过业务看政治,从具体事例入手,见人见事见思想,避免空泛和大而化之。

  《规则》第32条明确的9种监督方式为加强政治监督提供了抓手和支撑。从参加会议到谈心谈话,从听取汇报到查阅资料,都是立足日常监督,要求派驻机构充分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监督的优势,深入监督驻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作风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没有严的主基调,纪律不“带电”、监督不“长牙”,政治监督、日常监督就会软弱无力,监督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办案是最严厉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既是派驻机构的重要职责,也是保持高压形成震慑的重要手段。

  《规则》第28条至第30条,对派驻机构如何做好参与核查、审查调查、处理处分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派驻机构要用好查办案件这个最有力的监督武器,既增强“惩”的震慑,又强化“治”的功能,推动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全覆盖是目标,抓重点是方法

  监督要有威慑、更权威,就要把“关键少数”作为着力点。在监督理念上,要着力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及其管理的领导班子的监督。

  因此,《规则》突出“关键少数”,第24条把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作为重点监督对象,通过管好“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

  派驻监督既要聚焦“关键少数”,同时也要把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纳入监督范围,做实监督全覆盖。

  全覆盖是目标,抓重点是方法,两者不可偏废。要紧紧盯住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和“一把手”,通过监督并督促其主体责任落实,把驻在单位各级党组织自上而下层层带动起来、按照党的领导层级来层层加强,这样才能把监督全覆盖落到各层级各方面。

  派驻机构履职内容同样也要全。除了《规则》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的查办案件职能之外,《规则》还规定了派驻机构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和要求,比如监督驻在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工作,支持督促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开展有关专题研究、专题会商,等等,这些都需要派驻机构认真落实、整体推进。

  纪委监委履行双重职责,就要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实现纪法双施双守,对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一体进行审查调查,准确恰当地处理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犯罪两类问题,真正做到全面从严、全面覆盖,错罚相当、罚其当罚。

  派驻机构一体履行纪检监察双重职责,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要按照《规则》第29条规定,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查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也要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既是权力也是责任。对此,《规则》厘清职责边界,对派驻机构能够使用的措施种类、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作出规定,使派驻机构履职既在程序上有章可循,又做到全留痕、有据可查,杜绝各类措施使用上的失控漏管风险,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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