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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违纪无小事 挪用无主摩托车被立案调查

作者:黎俊宋
来源: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摘要:近日,桂林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接到一份实名举报材料,举报人举报桂林市公安局一分局某刑侦大队大队长违规挪用扣押的无主助力摩托车。接到举报件后,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按照组领导的批示要求,立即开展初核等相关调查工作,目前已对该大队长立案调查。

  近日,桂林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接到一份实名举报材料,举报人举报桂林市公安局一分局某刑侦大队大队长违规挪用扣押的无主助力摩托车。接到举报件后,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按照组领导的批示要求,立即开展初核等相关调查工作,目前已对该大队长立案调查。

  经查,该大队长平常在工作中对自己和本大队民警的要求都比较严格,干起工作来风风火火,在大队里的威信较高,本大队的业务工作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该大队长对工作中的一些“小事情”重视不够,导致了上述案件的发生。这个案件的案情其实很简单:该大队有一辆被长期扣押的白色无主助力摩托车,该大队长想当然地认为既然这辆车是无主车辆,当作队里的“应急车”来用用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于是,他把这辆车的钥匙放在大队办公室的公共区域,自己在工作巡逻和生活中多次使用了这辆助力摩托车,也让大队里的其他民警使用。该大队长认为上述行为是“小事情”,这辆无主助力摩托车用了也就用了,不会产生什么不良后果,殊不知已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明确规定:“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发后,该大队长在剖析材料中对自己的违纪行为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剖析,认为上述案件的发生,最主要的原因是自己平时“重业务、轻学习”导致的。自己平时对破案等相关业务工作抓得比较紧,但在理论特别是法纪法规方面的学习不够重视,既没有系统组织本大队的民警学习,自己也没有主动学习,法纪法规意识比较淡薄。新时代党中央对人民警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自己一定从上述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用“四个铁一般”严格规范自己和全大队的民警,做好榜样,树好标杆,以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推动各项业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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