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兴安县委原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原县长韦远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韦远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向公职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私欲膨胀,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韦远明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韦远明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桂林市第六次党代会代表、兴安县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